債務人國外資產如何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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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國外資產如何追討?

一、債務人國外資產如何追討?

1、通過電話、郵件、傳真等通訊方式,依賴雙方對彼此的信任進行協商,解決問題;

2、公司可以專業的律師或者是信用管理的機構進行追償;

3、申請仲裁,依靠法律的力量,做出有強制性的規定;

4、提起訴訟,採取法律的武器,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般只有通過打電話、發傳真來進行,接收與回覆等很難有保證。法律途徑,雖然具有很強的執行效力,但由於時間比較長,成本比較大,加上各國法律制度上的巨大差異,需要國際間的司法協作,執行起來難度很大。

二、欠款人無力償還怎麼辦?

如果能夠協商可儘量協商,無法協商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有對方的財產線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請保全。

債務糾紛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但是債務糾紛中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那麼如何保護債務糾紛中的債權呢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3、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權人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這就可以很好的保護債務糾紛中的債權。

其實債權債務糾紛是很常見的民事糾紛類型,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需要選擇合適的方式來處理,比如説充分的協商,或者是申請仲裁機構仲裁等,無論是何種方式,都要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如果債務人的財產在國外的,還可以申請有關機關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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