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欠債父母是否有償還的義務
一、女兒欠債父母是否有償還的義務
如果女兒是未成年人,那麼父母就應當替其還債;因為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
如果女兒是成年人,那父母就不用償還,應當由自己負責。如果父母繼承了女兒的遺產,那麼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女兒的相應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老公欠錢老婆是否有義務還
老公欠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老婆有義務償還;如果屬於老公的個人債務,老婆沒有償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夫妻雙方具有合意的債務,包括:
1、雙方共同簽字所負的債務;
2、一方簽字,另一方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其他形式確認的債務;
3、一方簽字,另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4、一方簽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債務;
5、夫妻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所負的債務。
二、一方為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
1、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判斷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參考的因素有兩個:
第一,舉債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醫療教育、文娛活動和各種服務等。如果債權人明知或者應知舉債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舉債用於賭博、吸毒、投資、對外擔保或者轉賬給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親友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舉債的數額不大。關於數額大小,需要結合舉債方的家庭收人、消費水平、生活習慣等綜合因素判斷。債務金額過大,明顯超出債務人家庭收人和家庭日常消費水平的,不屬於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2、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債務。這主要是指為家庭消費或者積累共同財產所負債務。
例如,舉債為家庭購置大額財產或者進行大額消費;舉債用於投資、生產經營,收益被納入家庭財產或者債務人配偶從中受益的;為支付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親友的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所負的債務。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例如,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欠債務,婚後一方為滿足個人慾望確係與共同生活無關而負的債務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兒子欠債是否會連累父母
兒子欠債不會連累父母。
訂立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一般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承擔責任,所以除父母依法繼承兒子的財產以外,父母對兒子的債務不擔責任。債務,債權的對稱。是指債的法律關係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將出賣的物品交付買受人的義務,這就是為一定行為的債務。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債依不同的標準劃分具有不同的種類。
依發生根據不同,可分為合同債務和非合同債務,因債務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務和多數債務,因債務人之間的責任關係可分為按份債務的連帶債務,因債的履行的選擇性可分為原簡債務和選擇債務。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債權人可以是個人、銀行或諸如退休基金和保險公司等機構,借出資金是因為相信債務人將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債務工具有確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
《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女兒欠債父母是否有償還的義務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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