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債權申報需要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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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業在宣告破產後,那麼對於企業的債權人來講,就要及時的進行破產債權的申報,否則的話日後自己的債權就有可能無法得到清償。那麼,你知道破產企業債權申報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嗎?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奉上相關知識。

企業破產債權申報需要提供的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需要向清算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託書;

4、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

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

6、債權申報書。

其中債權申報書應當寫明借款的經過、判決執行情況、目前拖欠本息費用情況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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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適用

破產案件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這裏所説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還有其他方法。中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具體説,包括以下要點: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後,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產程序適用

破產法第2條規定,破產法的適用範圍為企業法人,這其中不僅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同時包括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業法人。與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較,破產法將適用主體範圍擴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再區分是否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此外,破產法附則中對於國有企業破產、金融機構破產和非法人組織破產還有特別規定(參見本章第十一節)。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需要對企業進行破產申報的話,可以事先準備好小編在上述文章為大家整理出來的材料,然後到相關的部門進行相關的辦理。如果大家對於這方面需要專業律師的幫助,可以通過我們本站網站來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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