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間抵押借款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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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民間抵押借款合法嗎?

一般民間抵押借款合法嗎

民間抵押借款符合法律規定就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抵押借款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第一,它是一種主合同和從合同關係。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從合同,即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涉及三種法律關係:

第一種是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係;

第二種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的抵押關係

第三種是借款人與抵押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約定第一種法律關係形成借款合同,它是主合同;約定第二種法律關係便形成抵押合同,它是從合同,從合同依據主合同而產生,並服務主合同;約定第三種法律關係便形成了與貸款人無關,是借款人與抵押人形成另一追償債務合同。

第二,借款抵押合同一經生效,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係便固定下來並受法律保護。在借款抵押合同中,往外放款的叫貸款人,往裏借款的叫借款人,用於抵押的財產叫抵押物,用自己的財產為他人設立抵押關係的人叫抵押人,接受抵押物並取得抵押權的人叫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依據抵押關係而產生的對抵押物的處分及從抵押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力叫抵押權。其中,貸款人與抵押權人是同一人,而借款人與抵押人有時是同一人,如借款人用自己的財產抵押時;有時則是各自獨立的兩個人,如以第三人財產作抵押時。

第三,抵押權是抵押人在自己的財產上為抵押權人設定的一種擔保物權。在借款抵押合同中,擔保物權的擔保,是擔保借款人保證按期如數向抵押權人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擔保物權的物權,是一種直接支配抵押物的權力。因此,抵押權的基本法律意義就在於,當借款人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抵押權人還本付息時,抵押權人即可處分抵押物,並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優先補償債權,對此抵押人不得異議。

第四,抵押物處分所得的價款,先支付處分抵押物的有關費用税款後,再用來抵償借款人尚未歸還的貸款本息。當抵押物的價款補償了貸款本息後尚有餘額的,該餘額應由抵押權人返還給抵押人;當處分抵押物價款不足以補償貸款本息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未獲補償的債權繼續向借款人追索。這裏應嚴格區分第三人財產抵押的責任;第三人財產抵押,當抵押物的價款不能全額補償貸款本息時,對未補償的部分,第三人不再承擔經濟上法律上的責任,抵押權就未補償部分的債權另向債務人追償。換言之,第三人只能在抵押財產範圍內對抵押權人承擔法律責任。

事實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借款的渠道是很多的,在社會生活中也有很多私人設立的借貸機構,在跟這些民間借貸機構借款的時候,如果要求提供抵押物,借款人必須提供本人名下的合法財產,以不動產設立抵押權的,應該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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