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了還款日期的借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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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改了還款日期的借條是否有效?

更改了還款日期的借條是否有效

更改還款日期的行為不影響借條的法律效力,如果雙方都同意更改還款日期,按照更改以後的日期還款,私自更改還款日期的行為是無效的,如果是私自更改還款日期的,還應該按照原借條中標註的還款日期還款。借條有以下情形的是無效的: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借條,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借條應該寫清楚哪些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8、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三、債務人失蹤借錢不還怎麼辦?

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3、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對債務人來講,肯定不能因為債權人更改了還款日期,自己就乾脆不還錢了,是不需要按照債權人更改的還款日期還錢。如果想要更改還款日期的話,債權人或債務人必須要協商一致,債務人提前還款的,也要記得把借條收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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