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寫借條用寫證明人嗎
一、債務人寫借條用寫證明人嗎?
寫借條用可以不寫證明人,有證明人的可以寫證明人,借條的寫法是:
借 條
借款人 :
姓名:____
性別: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小寫:____元整,期限為____個月.
於_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
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二、欠條與借條的區別是什麼?
1、代表的法律關係不同。
欠條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結算,能表示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非一定是借貸關係,説明在出具欠條之前或者之時,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存在債權債 務關係。而借條實際上是一種借款合同的憑證,或者説是一種簡化了的借款合同,説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是借貸關係,產生的是借貸之債。
2、使用的情形不同。
“欠條”是在雙方有業務往來,但是相關賬款尚未結清,在結算的時候,應付款一方向應收款一方開具的書面憑證。而“借條”則一般用在向自然人或者企業借款的情況。
3、產生的原因不同。
欠條可以是借貸之債產生的,也可以是侵權之債亦或是合同之債。而借條一般是借貸之債產生的。
4、舉證責任不同。
持有欠條方向法院起訴的話,舉證責任要大於持有借條方的舉證責任。欠條持有人先要向法院説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如若對方認可或者不否認,那麼此欠條的證明力即 可。如果對方否認欠條形成的事實,那麼原告還需進一步提供證據證實自己所陳述的欠條形成的事實。但是借條持有人起訴的話,無需這樣,無論對方認不認可,其 只需向法院陳述借條形成的事實即可。
債務關係中的證明人跟擔保人是不一樣的,如果是證明人,當事人只是證明把錢借給債務人了,擔保人就不一樣了,擔保人是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但在債務人不還錢的情況下,證明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只是起到作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