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糾紛常見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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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常見的權利,我們在進行行使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條件和限制需要我們注意的。那麼,撤銷權糾紛常見問題有哪些?撤銷權糾紛的法律規定都是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撤銷權糾紛常見問題有哪些

一、撤銷權糾紛常見問題解決

司法實踐中,對於以無償方式轉讓財產引發的撤銷權案件處理起來較為輕鬆,因為受讓人並未支付相應的對價,即使撤銷債務人的無償行為,也不會使受讓人遭受到積極的損害,充其量損失的只是其無償所得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儘可將裁量的天平向債權人傾斜,以實現這一制度的立法意圖。但是,在處理以有償方式轉讓財產引發的撤銷權案件時,法官卻時常陷於多種權利、多項原則的衝突之中,陷入兩難境地。究其原因,就在於法律不能將受讓人通過支付一定對價而獲得的權利置於不顧,在多種權利並存且相互衝突的情形下,法律得對此作出衡平較量,不能隨意厚此薄彼,否則債權人平等原則即無法貫徹,交易安全亦無法維繫。因此,在處理以有償方式轉讓財產引發的撤銷權案件中,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對債權人和受讓人利益進行適度平衡是實踐中的難點。

二、撤銷權糾紛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我國《合同法》有相關的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綜上所述,關於撤銷權糾紛常見問題,我們要注意,撤銷權的使用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我們需要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超過時間期限,是不能再行使撤銷權的。另外,贈與人的撤銷權的使用期限也是在一年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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