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避債務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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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避債務辦理離婚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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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逃避債務我們該怎麼解決


  1、在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法律文書生效後,再通過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體現工作“優先”的特點,體現公平原則。

(1)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後再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告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

(2)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告人財產分割協議後,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已規定:依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告人。從法律規定可看出,現強制法已規定了某些可依據實體法裁定追加被告人。承認在程序行使裁判權時,可實體法裁判,在情況下,在程序中,可實體法認定(離婚逃債)被告人與其配偶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告人配偶為被告人,此做法已在實踐中贊同,也法學理論界的支持。在程序中,裁判權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設裁判庭的由綜合科行使),應的監督機制,聽證制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救濟手段為允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複議。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應不同情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不同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實體法,保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例如,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就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以不的低價轉讓財產的無效。

對於離婚逃避債務的撤銷權的規定,法律方面是有明確規定的,遇到離婚逃避債務這樣的情況,的確不是一種很好的情況,但是不需要擔心,對於這樣的情況,法律方面是有辦法去解決的,只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配合處理就可以了,希望上面的回答能夠解決大家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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