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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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債權如何申報

擔保債權如何申報?

1、應申報的破產債權的範圍。破產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如果債權人未依法律的規定申報債權,則其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權利均歸於消滅,即債權不復存在。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2、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機關申報債權的期間。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後10日內通知債務人併發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10日內應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破產公告後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3、申報破產債權的內容。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應包括申報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債權的內容和原因、債權的性質等。

4、接受破產債權申報的機關。債權人申報債權,應向法律規定的機關為之。否則,不發生債權申報的效力。破產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破產債權申報的效力。破產債權申報發生兩方面的效力:

取得參加破產程序並行使權利的資格和權利,如表決權,依破產程序接受債權清償的權利等;

債權的訴訟時效因破產債權申報而中斷。

二、反擔保權人未申報債權怎麼辦

1、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第56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3、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第92條):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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