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權轉讓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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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權轉讓函

眾所周知,當事人雙方建立債權債務關係後就成為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如果一方不想履行義務或放棄享有權利,可以通過簽署債權債務轉移函的形式將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人。那麼,債權債務轉讓函是怎樣的呢?今天,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範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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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通知函怎麼寫,如何理解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債權轉讓的問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顯得十分重要。只有理解了才能寫好債權轉讓通知函。《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理解該條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之所以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時負有通知債務人的義務,是為了更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1、債權人負有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這要作為這個問題的一般原則來理解,這裏的債權人就是指債權讓與人。2、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但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審理,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起訴,這要作為債權人轉讓債權履行“通知”義務的特殊情況來理解。這是因為當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轉讓的債權提出抗辯時,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7條的規定列債權人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以達到法律保護或不損害債務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3、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時,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受讓債權人享有債權人的地位是確定。未經債權人通知,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沒有約束力,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其受讓債權時,債務人有權拒絕。同時,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斷的法律後果。4、在債權人轉讓債權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否發生中斷,視具體情況而定,即依“通知”的具體內容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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