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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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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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規定如下:
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也就是説排除個人債務及財產各自所有的特別約定外,其他的夫妻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一律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
也就是説,在家庭債務中,除了約定好的個人債務,夫妻關係存在的話,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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