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錢而寫了借條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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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借錢卻寫了借條,寫借條就應當承擔還款責任,除非能夠提出沒有借款的證據。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沒有借錢而寫了借條如何處理?

沒有借錢而寫了借條產生的借貸糾紛,需要通過法律訴訟形式判決裁定的,具體規定如下:

1、寫了借條,只是證明雙方具有借貸的合意,但借貸關係並未真正生效。

2、借貸關係,除了出具借條外,還需要有款項的實際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款項交付憑證才能真正證明借貸關係的生效。

3、當事人出具了借條,但對方未實際交付資金給當事人,借貸關係並未實際生效,對方手裏的借條實際上是一張“白條”,是“空頭支票”。

4、誰主張,誰主證。既然對方未將資金交付給當事人,那麼當事人要求對方出示資金交付憑證,對方拿不出交付憑證,就不能證明款項已經實際轉移到手中。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綜上所述,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錢物歸還後收回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當事人書寫出具的時候應當確定借貸關係的成立,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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