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負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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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可能協議進行債務承擔,發生債務承擔以後,原來的債務人就退出了債權債務關係,新的債務人就負有償還債權人債務的義務。關於債務承擔的法律效力有哪些?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債務負擔的法律效力

債務負擔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脱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

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2.抗辯權隨之移轉。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

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依《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着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於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從以上的內容可以看出,債務承擔的效力主要有三個方面。主要是從新的債務人、原來的債權的人以及債權債務關係的變更來分析的。對於債務承擔的的問題,如果你還想要了解其他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來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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