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只有被告借條可以勝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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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人只有被告借條可以勝訴嗎?

起訴人只有被告借條可以勝訴嗎?

起訴人只有被告借條並不一定可以勝訴,原告僅有借條這一單獨證據,在訴訟中的證據效力是相對薄弱的,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無法證明欠款發生的事由、真實性,當然,如果債務人當庭承認欠款事實的存在,就另當別論了;但是在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應當對欠款發生的原因、己方已經承擔了相應義務,而對方沒有承擔付款義務、欠款的組成提供強有力的證據才能贏得訴訟,相反,原告的證據不充足,將承擔舉證不力責任,就有訴訟請求被駁回的風險。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雙方的借貸關係發生矛盾和糾紛時,需要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要求和標準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特別是起訴人是需要按照借條中的相關內容來履行各自的責任的,但如果未發生實際的轉賬行為,那麼該起訴也是無法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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