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過了訴訟時效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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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過了訴訟時效要怎麼處理

民間借貸糾紛若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處理的話,則此時除了要收集相應證據外,還需要格外注意訴訟時效問題。若民間借貸過了訴訟時效的話,對當事人而言可能就會產生不利的後果。那麼實踐中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蒐集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一般來説,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喪失勝訴權,但不影響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後,如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等情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查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情形的,則支持債權人訴訟請求。

因此關鍵是在訴訟之前,收集中止或中斷方面的證據。如果在2年之內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或對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訴訟仲裁等,而且有證據證明,那麼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常見的可以造成訴訟中斷的催告方式有:公告、郵局特快專遞、信函、掛號信、電報、主張債權的調查表和政府文件、作審計報表之用的詢證函、主張抵銷等。當然,實踐中對於中斷效力的認定還需要其他證據的配合,例如對下落不明的債務人的公告還需要該債務人下落不明的證據等。

如果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應如何處理

如果無法找到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只能尋找其他的救濟方式。一般來説,債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主張,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在債務人及時行使時效抗辯權的情況下,無論是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已無適用之意義。因此,下文如無特別説明,均以債務人不行使時效抗辯權為前提。

(1)儘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或達成還款協議。

首先,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人的勝訴權,權利並沒有喪失。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後又停止履行債務,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着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債權人也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其次,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2008)11號】第十六條中指出,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2)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

法釋[1999]7號批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本批覆實際上確認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在債權人催款通知單簽章的法律,即認為債務人的簽章行為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在民間借貸中可以效仿信用社的相關做法,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現實中,要是發現民間借貸過了訴訟時效的話,如果無法找到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只能尋找其他的救濟方式。一般來説,債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主張,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在債務人及時行使時效抗辯權的情況下,無論是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已無適用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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