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債權轉讓的效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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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權轉讓的,在境內的債權轉讓,法律的限制性規定較少。如果債權轉讓跨境的,對於效力的認定需要有明確的規定。確定境外轉讓的合同效力,才能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境外債權轉讓的效力規定。

境外債權轉讓的效力認定

一、境外債權轉讓的效力認定

境外債權轉讓之後,債務被履行之前,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的效力是待定的。其效力取決於轉讓人或受讓人是否將轉讓行為通知給債務人。

二、債權轉讓的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對於境外的債權轉讓的效力和境內債權轉讓的效力規定有些不一樣。對於境外債權轉讓的效力需要根據是否通知原來的債務人來具體確定。如果您需要了解對於在境外債權轉讓的效力糾紛問題怎麼處理的,歡迎諮詢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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