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和高利貸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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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和高利貸有區別嗎?

民間借貸和高利貸有區別嗎?

1、性質不同民間借貸是屬於互助性質的行為,通常屬於私人之間的單獨交往。雖然放貸者也從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並且最多隻能為銀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則不受法律的保護。而高利貸的放貸者則是以牟取暴利為其唯一的目的,放貸者把放貸當做一種商業行為,其行為發揮着銀行的職能,通常利息奇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銀行利息四倍。

2、規模不同民間借貸的規模一般較小,其借貸對象一般只針對特定的個人和單位,並且放貸的次數較少。而高利貸則規模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多次發放貸款。為了正確區分高利貸與民事法律規範中的民間借貸,有法律界人士對高利貸定義如下:個人或者非金融機構以牟利為目的,利用非銀行借貸資金,通過約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以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貸給他人的行為。

二、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一)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

(二)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並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間借貸和高利貸兩者都是屬於債務的關係,但對於民間借貸是屬於合法的,而對於高利貸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為,如果民間借貸的利率高於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可以被認定高利貸,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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