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起訴沒有錢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1、看看有無實現債權人代位權的可能。

欠錢不還起訴沒有錢怎麼辦?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通俗的説就是,“你的錢你不去要,我替你要,要回來是我的”。注意最後這句,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原動力。當然,關鍵一點也得注意,就是得掌握次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因為如果次債務人也無力還債,不能反過頭來重新找債務人要。這叫“不可殺回馬槍規則”。

2、要看看有沒有連帶責任人。

連帶責任人承擔的責任與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相同。法律規定債權人債權到期後既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起訴連帶責任人,或者同時起訴二者。實踐中,經常的做法是,看看企業有無人格混同,如混同,則可將股東作為連帶責任人。其次,要看看有無合夥經營的事實,如有,找出其他合夥人,起訴之。因為合夥人對外承擔的是連帶責任。總之,在債務人無力還錢時,如果能有連帶責任人,這無疑是給債權加了一重保險,增大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不可不察也!

3、看看有無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可能。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消極處分自己財產,有危害債權人債權之虞時,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之處分行為的權利。

4、看看有無行使商事留置權的可能。

留置,形象的説法就是,“你該我錢,我就扣你東西。”當然,從留置權制度的設計層面還有很多分析的地方。這裏説的是一般實踐中可能的辦法。之所以強調商事留置就是,它不要求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在企業之間,經常佔有對方動產的情況,債權人此時行使留置權那是一點問題沒有。不過需要注意,不能惡意促成留置權的形成。比如,對方欠錢沒還,故意從對方處借點東西,事後行使留置權。這種行為不應提倡。

欠錢不還起訴沒有錢就得從欠債人的處理的財產,他的合夥人,還有他的債務方面着手。欠債人先前底價消極處理的財產可申請撤銷處置,恢復原有財產狀態用以還錢。合夥人也可承擔連帶責任還錢,有其他債務在外的,可替其要回抵扣還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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