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債權可否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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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債權可否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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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可否轉讓

一般而言,著作權是可以轉讓的。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明確規定著作權可以轉讓。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131-4條規定:“作者之著作權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但只在第L122-7條規定表演權和複製權可以有償或者無償轉讓,言外之意,其他著作財產權是不能轉讓的,只能由著作權人發放使用許可。再如《日本著作權法》第61條第一款規定:“可將著作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又如《突尼斯樣板版權法》第17條規定,版權可以部分轉讓,但如果全部轉讓,則一般視為無效,除非轉讓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只有《德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不能轉讓,該法第29條規定:“著作權可在執行遺矚中或在遺產分配中向共同繼承人轉讓,除此之外不得轉讓。”該法在31條又規定:“著作人可授與他人單項或全部使用方式的使用著作的權利(用益權)。用益權可作為非專有權或專有權授予。”即著作權不能轉讓,但著作權人可以發放使用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5、26條明確規定,著作權可以轉讓,在轉讓時應當簽定書面合同。著作權轉讓是我國在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訂時新增加的內容,這使得我國著作權法可以與世界各國的著作權立法可以更好的接軌,也滿足了實踐中對著作權轉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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