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約定債務清償期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重新約定債務清償期是多久

重新約定債務清償期是多久?

一般為六個月。但是保證的期限應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話,則按下列規定處理:

1、屬於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屬於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超過約定的和上述1、2種規定的期限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時,保證期間如何確定作出了規定,並於該條特別規定了保證債務的清償期。

二、成為債務保證人的要求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債務清償期一般是六個月,也就是説債務人需要在六個月內籌集到足夠的錢去償還貸款。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債權人可以隨時的收回貸款。如果有必要的話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對債務人的房產以及銀行賬户進行凍結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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