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之後是什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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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刑事案件審判的前置程序,很多人在發生刑事案件會以後第一時間通知公關機關,但是他們並不知道公安立案之後是什麼程序。小編為您整理了刑事案件審判的程序,在下文為您分析了立案之後的一些程序,請閲讀下文。

公安立案之後是什麼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立案之後的程序包括以下幾項:

一、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發佈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二、審查起訴。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後,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對於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三、審判階段。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一審判決作出以後,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後生效並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四、執行。執行機關對已經生效的判決進行執行。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有關立案之後的程序,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程序。相信您對於刑事訴訟程序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你在刑事訴訟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請你來電諮詢本站或者登陸本站網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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