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審結後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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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審結後多久下判決書

民事案件審結後多久下判決書?

民事案件審結後,應當按照宣判時間來下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民事案件在審結後,下判決書的時間是這樣的:

1、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是當庭宣判的,那麼下判決書的時間應當是在十日以內,不可以超過時間限制,超過的,程序就是不合法的;

2、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採取的是擇期宣判的,那麼在宣判的時間,也應當將判決書發給當事人,不可以擇日發給判決書的。

二、民事案件的審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對於一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審理完成,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6個月,還有特殊情況的,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延長。其次對於二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有特殊情況的,時間是可以延長的。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在審結後,應當根據宣判的情況來決定何時下判決書。對於擇期宣判的,在宣判後,應當立即發給判決書;對於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內下判決書。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下判決書,超過時間限制的,屬於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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