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起訴後一般多久會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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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民事起訴後一般多久會開庭

一般民事起訴後一般多久會開庭

取保候審後,一般是3個月左右開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民事訴訟一審開庭流程有哪些

第一,庭審準備工作完成之後,進入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審理階段首先由審判長核對到庭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和訴訟手續,詢問代理人的具體代理權限,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於對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有無異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和訴訟手續經審判長核對無誤後,審判長宣佈開庭並宣佈案件當事人的名稱和案由(對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説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宣佈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名單,並告知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審判長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對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人員申請回避。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審判長應宣佈休庭,嚴格依照迴避的條件和程序辦理。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審判長在重新開庭時宣佈予以駁回,記入筆錄。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成立的,審判長宣佈延期審理;審判長宣佈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承擔的訴訟義務和應當遵守的法庭規則。

在完成以上庭審程序工作後,審判長宣佈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第二,法庭調查階段

法庭調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聽取當事人的主張和意見,查明案件事實。法庭調查可以由審判長主持,也可以由審判員主持,一般由案件承辦法官主持。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陳述起訴請求和起訴的事實理由。如果原告的起訴請求和事實理由與起訴狀一致,可以在法庭上宣讀起訴狀,書記員在記錄時可以簡記為“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見起訴狀)”;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有變更,應向法庭明確其訴訟請求變更的內容與理由,書記員應詳細記錄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內容和理由。

原告陳述完訴訟請求和理由之後,由被告陳述答辯意見,案件有第三人的,最後由第三人陳述答辯意見。被告(或第三人)陳述答辯意見時應該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明確提出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觀點和理由。

(二)合議庭總結歸納案件爭議焦點

合議庭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以及被告(第三人)的答辯意見,總結歸納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並詢問各方當事人對合議庭總結的案件爭議焦點有無異議。如果當事人對總結的爭議焦點有異議,詢問其具體有何異議,對當事人提出的新的爭點,合議庭認為與本案有關的,可以歸納為新的案件爭議焦點。如果當事人對合議庭總結歸納的爭議焦點沒有異議,告知當事人應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三)當事人舉證、質證

舉證、質證的順序是:

原告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出示證據

在出示證據時,原告可以一證一舉,也可以按類別一類

第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分清是非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在辯論中,應實事求是,舉出法律依據,講明道理,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原告(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互相辯論

第三,當庭調解

1、審判長分別徵詢當事人是否願意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應分別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合議庭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時間安排,休庭後再繼續調解。

2、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佈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佈調解無效。宣佈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後宣告判決。

第五,宣判

1、經合議庭評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能夠當庭宣判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評議中如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或尚需鑑定、勘驗的,或適用法律較難,無法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佈另行開庭審理和判決,並説明理由。

2、審判長根據法庭調查、辯論情況和合議庭評議意見,對證據進行評述,認定案件事實,並説明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

3、審判長宣讀判決。

4、審判長宣佈閉庭。

民事訴訟一審開庭流程有原告先準備好起訴的相關材料和準備,法院在受理之後就會進行入法庭調查階段,首先由當事人進行陳訴案件事實,然後會進行合議庭審當中爭議的焦點,之後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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