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院強制執行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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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強制執行司法解釋有哪些?

2021最高院強制執行司法解釋有哪些?

最高院強制執行司法解釋有: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二、強制執行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審查,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後,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後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三、強制執行的作用是什麼

1、強制執行是維護行政處罰決定嚴肅性的必要措施

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了強制執行的規定,就告訴人們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行使國家執法權的行為,生效的處罰決定是要執行的,違法行為是要受到制裁的,使當事人認識到行政處罰決定的嚴肅性,如果不按期履行處罰決定的內容,就要被具有執行權的機關強制執行,從而增加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自覺性。

2、強制執行是保證當事人及時完全履行義務的必要手段

一般來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實際生活中,也有少數被處罰人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以通過強制執行措施,就可以強制。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例如,在當事人拒不履行罰款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採取加處罰款的手段迫使其履行,很多人由於懼怕不斷增加的罰款額帶來財產上的更大損失,便開始自覺履行義務。所以通過執行手段可以保證當事人及時完全履行義務,使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實現,避免給社會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害。

3、強制執行是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管理職權,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如拒不履行,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就可依法強制執行,沒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行政機關合法的行政處罰行為就得以實現,既維護了行政機關的權威,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4、強制執行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行政管理的最終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全體人民的利益。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説,作為行政管理手段之一的執行最終也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其次,合法地行使強制執行權,有利於保護當事人權益。行政機關能夠依照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方式嚴格行使執行權,既保證當事人履行義務,也保護了當事人的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如果雙方有糾紛的且通過協商之後不能達成一致需要起訴的,需要對法院的起訴結果嚴格執行,如果有其中一方沒有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對對方進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政策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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