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執行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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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來説,當事人履行完畢法院判決後,法院應當將當事人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撤掉。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的情況是,法院將當事人信息從法院系統的名單撤掉了,但是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裏的記錄沒撤掉,仍然影響當事人正常的借貸行為。
如果法院已經撤掉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而徵信報告還有相關記錄,可以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徵信管理部門進行異議申請。
通過人民銀行徵信異議申請,銷掉徵信報告裏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流程:
個人提出異議申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送異議信息至徵信中心→徵信中心4日內完成異議確認→隨後4日內進行異議內部核查→核查未發現問題的將其移交給最高法院核查處理,法院再經過跨地區、跨機構、跨層級的核查工作。
在此環節中,由於沒有明確法院的核查和回覆時間,缺乏法律的約束,在實際處理中,解決過程拖延,存在超期現象。
當前受理異議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只能通過徵信異議處理子系統來反饋失信被執行人異議信息,無法與法院直接進行有效溝通,沒有查看和督辦進度的權限,管理手段缺位。

失信執行人該怎麼辦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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