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公司股權 - 被執行人能擁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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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執行公司股權,被執行人能擁有嗎?

法院執行公司股權,被執行人能擁有嗎?

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被執行人不可以持有公司的股權,但被執行人如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持有的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股權強制執行的方式

(1)、執行股權收益。

股東向公司出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投資回報。經營期間,公司應將所取得的利潤以一定的數額和比例分配給股東,這就是股利。當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在有關公司中有已到期的股息和紅利等收益且未支付的,應裁定凍結該筆收益,並在公司盈利被強制執行的股東的負債明顯少於其所持股權的價值,並且執行其股息紅利可以滿足債權的條件下,可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公司直接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對於被執行人未到期的預期收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凍結,待到期後再從有關公司中提取。如在凍結期間其他公司擅自將收益交付被執行人的,法院應當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裁定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在收益範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

(2)、強制轉讓股權。

在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或債權可供執行時,不得先執行或同時執行股權,應當在前兩者執行完畢後仍不能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才可執行股權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可以歸納出股權強制執行的方式主要是三種,第一種方式,運用拍賣實現股權轉讓。第二種方式,運用變賣方式執行股權。第三種方式,執行過程中由被執行人自行轉讓。但由於股權已被法院凍結,其行使轉讓權只能置於法院監督之下,特別是轉讓所得收益,必須先用於清償所欠債務。

綜上所述,股權也可以作為一種資產,被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且若是被執行人申請被被制執行,那他的財產可能在審判之前就會被凍結。財產一般凍結時間不會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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