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遷出房屋是否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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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執行期間,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執行案件即告執結。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此外,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中的規定》第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強制執行遷出房屋是否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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