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的民事糾紛還能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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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年前的民事糾紛還能起訴嗎?

3年前的民事糾紛還能起訴嗎?

3年前的民事糾紛還能起訴,只有是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20年的情形才不可以起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案件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如何處理

1、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會受理,但是會提示當事人,案件進入審判庭以後,法院也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所以,即使對方當事人不以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法院也會主動審查,發現沒有中斷、中止和延長事由的,會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對實體問題進行了審查,法院不會對這個糾紛再次處理,也不可能申請強制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同類型的糾紛訴訟時效是存在着差異的,雖然大多數情況下會提倡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範圍內向法院起訴,但是並不是一旦超過了時效就沒有起訴的權利了。只要是糾紛發生之後,並沒有超過二十年,那麼原則上都是可以上訴至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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