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定違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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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定違約責任嗎?

一、合同要約定違約責任嗎?

合同必須規定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屬於合同的必備條款。違約責任這一條款是擔保合同全面履行、補償守約方的損失、懲罰違約方違約行為的重要措施。所以,合同必須規定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違約行為的特徵

(一)從主體上看

違約行為人是合同關係中的當事人,即主體具有特定性。這一特點是由合同相對性理論決定的。根據合同相對性理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向對方提出履行請求或承擔某種義務,第三人如果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雖然也發生不履行合同的後果,但第三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建築隔音不達標屬違約行為。

(二)從前提上看

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有效的合同關係,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就不存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問題。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才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和可能。

(三)從性質上看

違約行為就是違反了合同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如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説明義務等。

(四)從後果上看

違約行為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它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切實、積極地履行合同義務,而違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或無法完全實現。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

(一)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全面履行

這裏所説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説,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合同要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必須具備相應的必備條款。具體而言,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違約責任、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條款。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包括賠償實際損失的基本原則、全面履行的基本原則等。

其實在一個民事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是包括很多項內容的,比如説違約方違約所要支付的違約金金額、對於違約方的懲罰性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是一個概括性的條款,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民事合同的時候,對該責任條款加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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