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怎麼申請法院調解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3W
一、拆遷糾紛怎麼申請法院調解?
1、書寫拆遷糾紛調解申請書。
2、準備雙方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
3、準備證明存在有糾紛的相關證據材料。
4、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相關材料。
二、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行政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行政訴訟。
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糾紛對行政裁決不滿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
4、補償協調裁決。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徵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三、拆遷糾紛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申請複議?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四、拆遷糾紛行政複議的流程有哪些?
1、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
2、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
4、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5、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房屋拆遷糾紛也不是必須申請法院調解,根據造成拆遷糾紛的具體情況,也可以請當地政府部門調解處理,因為政府部門是有義務監督房屋拆遷工作的。此外,申請法院調解拆遷糾紛要有正當理由,例如徵地主管部門制定好的徵地決定就不可以調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