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重新開始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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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重新開始的規定有哪些?

追訴時效指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刑法規定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又犯罪”即重新犯罪,至於新罪是重罪還是輕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應受何種處罰等,均在所不問;即便犯罪人的新、舊兩罪被發現時,新罪已過追訴時效,前罪追訴的期限也應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作出如此解釋的理由是:

(1)犯罪分子在追訴期限內再犯新罪,説明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怙惡不悛,不思悔改。若不採取時效中斷的措施,在客觀上會助長犯罪分子的僥倖心理,對預防犯罪、減少犯罪不利。追訴時效制度的確立,雖然主要是對有追訴權的機關在行使追訴權時進行一定限制,但對犯罪分子不能沒有約束,更不能成為犯罪分子可以用來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風港”,因而在追訴時效制度中,還需要有時效中斷及時效延長的規定以降低對司法機關追訴權的過度限制。

(2)在刑法上作如此規定,即是法律向犯罪分子明示:犯罪後如果在追訴時效期限內能遵守法律,不重新犯罪,時效期間經過後可以不受追訴,這對犯罪分子自身是有利的;反之,則時效中斷,原罪的追訴時效要重新起算,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作廢,這對犯罪分子來説則是不利的。這樣一來,時效中斷的規定便顯示出了其約束功能。如果犯罪分子能從本身利害出發,在追訴期限內不再犯新罪,安分守己,遵紀守法,那麼其刑事責任將會隨着追訴期限的屆滿而告消滅,其將不再受到司法機關的追訴,這不僅於其個人有利,對社會也是有利的。

(3)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即便新罪已經過了追訴期限,但行為人客觀上再次實施危害行為的事實仍然存在,説明其並未受到“自然”懲罰,並無悔罪意識,對其前罪重新計算追訴期限就是合適的。

在共同犯罪的場合,由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所決定,對共同犯罪的各行為人的追訴期限應自共同實施的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無論是對實行犯還是對非實行犯,均以此為原則,計算追訴期限。但是,如果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後,共犯中的人在追訴時效期限內又單獨實施犯罪的,對其以前的共同犯罪行為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重新計算,但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追訴期限則不產生影響。

訴訟時效一旦進行中斷的話,那麼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的時間也會進行延長,依照規定,只要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無論是屬於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法院都應該進行審理,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對犯罪行為進行判決其涉及到的罪行或有爭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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