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簽訂的合同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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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租簽訂的合同有沒有效

轉租簽訂的合同有沒有效

轉租簽訂的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條件就有效。法定有效條件主要有:合同當事人必須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合同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合同的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法律規定的其他有效條件。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如果轉租經過出租人同意,則只要轉租期限不超過承租期限且沒有其他明顯的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轉租合同有效;如果未經過出租人同意,則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屬於無權處分的效力待定合同。出租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對轉租人無權處分行為的默示追認。

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賃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法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轉租至少涉及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以及兩份租約。

二、房屋轉租登記所需的材料是什麼

房屋轉租時,轉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轉租合同,簽訂好房屋轉租合同之後應在1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的登記備案,由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1、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意見或者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2、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證明;

3、轉租合同;

4、轉租的承租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證明。

轉租房屋所簽訂的合同有效。對房屋進行轉租時,必須取得房東的同意,還要簽訂房屋轉租合同,辦理合同備案手續;沒有經過房東同意私自將房屋進行轉租的,房東可以隨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還可以向轉租人索要賠償,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損失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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