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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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民事訴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是可以的,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説需要在對方也就是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會駁回原告的起訴。但是,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種類有哪些?

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稱為原告。與原告相對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權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稱為被告。

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的請求權或雖無的請求權,但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約束,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也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因不同的訴訟階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審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原告、被告;特別程序中稱申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再審程序中,適用第一審程序的,稱原告、被告;適用第二審程序的,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申請人、被申請人。

民事訴訟可以在原告地起訴,但要滿足一定條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原告、被告和訴訟第三人組成,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是原告;與原告相對應的一方,需要被追究民事責任的應訴人是被告。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是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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