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並阻止證人作證的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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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威脅並阻止證人作證的犯法嗎?

威脅並阻止證人作證的犯法嗎?

威脅並阻止證人作證犯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妨害作證罪是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複雜客體。

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共犯的界限有哪些?

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經濟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範圍較廣。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採用強迫、威脅、唆使或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偽證,而且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行為人如果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則成立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如果證人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行為人單獨構成偽證罪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三、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界限有哪些?

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都有可能發生在訴訟活動領域,但是兩者仍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於證人、鑑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雖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體罪過內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於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的目的;而後者則出於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目的。

(3)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而偽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

(4)發生的時間、空間不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廣;而偽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窄。

綜合上面所説的,威脅並阻止證人作證的行為是擾亂了我國司法訴訟的正常秩序,只要存在此行為,而且也造成嚴重的後果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其目的性也是為了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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