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造成死亡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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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造成死亡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一、羈押造成死亡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非正常死亡的,依照《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相關人員涉嫌犯罪,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訊逼供有哪些危害

刑訊逼供從理論上和實踐上對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對犯罪嫌疑人、對社會公眾都會造成各種各樣的危害,具體表現為:

1、因刑訊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而成招的,從而形成冤案,放縱了真正的犯罪人。

2、刑訊逼供傷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嚴,使本來有可能如實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願供述或虛假供述。

3、模糊了有罪者和無罪者的外部差異,增加了偵查破案的難度。

4、刑訊逼供嚴重地侵犯了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的人格尊嚴、意志自由和隱私權利都被侵犯和剝奪,這是嚴重違反程序和人道原則的。

5、刑訊逼供還會嚴重降低刑事訴訟的效率。

羈押期間死亡的,那麼就需要查清死亡的原因,如果與執法人員無關一般是不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非正常死亡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這都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確定,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不同,但前提一定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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