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偽造企業債券罪既遂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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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偽造企業債券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對偽造企業債券罪既遂如何裁判?

偽造企業債券罪既遂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企業債券罪的追訴時效最長是多久?

偽造企業債券罪的追訴時效最長是1十年,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三、偽造企業債券罪報警後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

一般偽造企業債券的數額在5000元以上就會構成刑事犯罪,至於人民法院最終的判刑標準,法院要審理了案件的詳細情況以後才能確定。而且,偽造企業債券罪的犯罪主體不是隻有自然人,單位也能構成此罪,單位構成偽造企業債券罪的採用雙罰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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