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以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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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以後怎麼辦?

一、被取保候審以後怎麼辦?

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法定的取保候審義務,取保候審期滿後,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的流程是什麼?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並告知申請人,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由公安機關執行,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字或蓋章,告知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申請條件。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5、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後果。

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適用也有着其嚴格的條件,只要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經過有關公安司法機關決定批准,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被取保候審,只不過取保候審有一定的期限,超過期限的只能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是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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