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起訴後對方故意不出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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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起訴後對方故意不出庭怎麼辦?
民事糾紛起訴後對方故意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被告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怎麼辦?
被告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可以申請延期開庭,民事訴訟可以申請延期開庭的情形包括: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三、民事訴訟中被告有哪些基本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不得濫用權利損害他人利益。
2、遵守法庭紀律秩序,服從法庭指揮的義務。
3、對生效的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
四、民事訴訟被告有哪些權利?
1、委託訴訟代理人。
2、有權提起反訴。
3、有權申請回避。
4、有權參加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5、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或者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自行和解。
6、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服的,有權提出上訴。
7、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服的,有權提出申訴。
被告方故意不出庭並不代表法院的審理工作無法進行,而且,被告如果用這種消極的態度對待審理工作,對原告反而是有利的。對於被告來講,如果原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符合實際情況,被起訴後,在法院宣判之前也可以和原告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原告可以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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