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語合同產生歧義時以哪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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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語合同產生歧義時以哪份為準

一、雙語合同產生歧義時以哪份為準

雙語合同產生歧義時,在中國境內以中文合同為準。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二、合同解釋的因素包含哪些

1、文義因素

文義因素,是指合同解釋要考慮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含義,即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在一般語言習慣上所具有的含義,從而探求合同所表達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同必須通過一定的文字來表達,合同解釋也就要首先考慮文義的因素。由於語言的多義性以及當事人的語言能力、意圖等因素的影響,合同解釋對文義因素的考慮容易受到所用文字的限制。所以,合同解釋考慮文義因素,不應當僅僅拘泥於文義因素,不能片面誇大文義因素的作用,應當結合具體的交易關係確定合同語句的含義。

2、有關條款因素

合同的有關條款因素,是指合同爭議條款以外的、與爭議條款相關聯的合同條款。合同的條款不是孤立的,全部合同條款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在合同解釋時必須整體考慮。合同解釋時應考慮的有關條款因素,是指在對合同爭議條款進行解釋時,不應拘泥於個別文句,在個別條款有矛盾或不清時,應當綜合考慮合同的全部有關條款,根據前後文進行整體的解釋。

3、交易習慣因素

交易習慣是指在交易產生和發展過程中所長期形成的、為大多數交易者所承認的習慣。交易習慣不屬於法律的範疇,並非強制性規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採用交易習慣。但是,由於交易習慣為大多數交易者認可,在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有疑義或歧義時,應當參照當事人的交易習慣進行解釋。

4、誠實信用因素

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是指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以誠相待,講信譽,恪守諾言,具有良好的心理狀態,不施欺詐。該原則不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合同解釋的基本方法。在合同解釋時考慮誠信因素,是推定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體來説,在合同用語有複數解釋時,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哪一解釋屬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排除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解釋。在合同的約定有漏洞時,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予以補充。

5、合同目的因素

合同的目的,是指當事人希望通過訂立合同要達到的目標或結果。合同目的是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共同目的,而不是一方的目的,它是整個合同的立足點和出發點,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所有條款,都要圍繞合同目的。合同的目的因素,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條款可能作出多種解釋時,應當採取適合於合同目的的解釋,這樣才能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簽訂了合同當事人需要按照約定來履行各自的責任,如果在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發現合同中的條款存在不一致的情況,而且合同中存在兩種文字,那麼當事人是在中國境內履行合同,就按照中文的合同來履行,要是一方不履行就屬於違約的行為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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