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期限如何確定 -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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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期限如何確定,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一、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期限如何確定

法院強制執行拘留期限是15日,具體如下:

1、如被執行人沒有財產的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不會因此而被拘留。

2、司法拘留是法院為了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採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有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予以司法拘留。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而且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只能是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了履行能力後再恢復執行。

3、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暫緩行政拘留之後,是不是需要繼續執行,是根據複議或者訴訟的結果來定的。

結果撤銷拘留的,證明行政拘留的決定是錯誤的,就不需要再執行了;

如果結果還是維持,就還要繼續執行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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