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缺席判決後又起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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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缺席判決後又起訴可以嗎?

原告缺席判決後又起訴可以嗎?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案件。

當事人不到庭,很不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默認你放棄訴訟權利,如時效抗辯、質證權等等,並導致敗訴。現實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決後,缺席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這時才意識到,由於未及時到庭參加訴訟,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後果。一審不到庭,判決後再上訴,這也給自己及其他當事人製造了訴累。

二、缺席判決適用的情況有哪些?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制度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原告申請撤訴的條件是什麼?

(1)撤訴的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具有同一性,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於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其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訴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

(2)要有申請撤訴的具體行為,即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的請求。通常是要遞交撤訴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有撤訴的明確意思表示。

(3)申請撤訴必須是原告的自願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審判人員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

(4)申請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會受到國家的干預。

(5)原告的撤訴申請必須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回起訴;反之,裁定不准許撤回起訴。

日常生活中,此時是難免遇到和其他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糾紛的,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無法協商處理的時候,很多人都是會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問題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起訴後不到庭的,此時法院如果缺席審判,對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説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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