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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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規定有哪些

一、對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規定有哪些?

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案件中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不論出於什麼樣的原因聚眾衝擊國家機關都是違法的,民眾如果對行政機關的一些執法行為有異議,必須通過法定途徑處理,比如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監察機關投訴,即便是為了維護個人合法權益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的,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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