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需要法院確認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一、合同的效力需要法院確認嗎?

合同的效力需要法院確認嗎?

合同的效力需要法院確認,一般都是當事人去申請確認,法官不輕易去申請認定。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民法典》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

這並不是説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係和鼓勵交易的目的。如果想要主張自己的相關利益的話,建議直接去法院申請認定合同無效。

二、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無效合同的認定不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科學判斷問題。司法實務中的合同涉及方方面面,判斷一個合同是否無效合同,具有相當難度。況且在不同時期的立法中,對之也有不同的語言表述。目前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尺度不一、處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

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合同無效的根本性原因,從廣義上來看,《民法典》第146-153條等規定都可以看作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這裏如何把握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規範意旨是正確認定無效合同的關鍵。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雖然強制性規定通常使用“必須”、“不得”、“禁止”、“應當”等措詞,但是,由於合同法頒佈較晚,此前的許多法律、行政法規帶有一定的計劃經濟的成份,使用了大量“必須”、“不得”、“禁止”、“應當”,其中有許多並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僅以條文存在上述措詞就認為屬強制性規定,顯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體意。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強制性規定,應從該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違反該條款對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等方面進行考量。法律授權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具體確認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法律效力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説是非常的重要,如果雙方沒有辦法關於合同法律效力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其中一方認為合同是無效的,但另外一方認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此時就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訴,從而要求人民法院來確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