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是如何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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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單位受賄罪是如何構成的

1、主體方面。

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有些特殊,不同於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2、客觀方面。

單位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利用職權”,是指利用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權限,是否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客體方面。

單位受賄罪侵犯的主要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4、主觀方面。

單位受賄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體現。 另外,單位受賄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受賄罪罪名確定。

二、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有什麼不同

認定受賄罪時,應正確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佔有。

2、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單位受賄的行為已擾亂了國家對國家工作人員管理的規定,只要實施此行為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在處理時就會從主體、主觀、客體、客觀要件來進行確定,而且此罪的主體必須是屬於國有單位,如果不是一般是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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