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管轄權劃分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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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管轄權劃分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刑事管轄權劃分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刑事管轄權劃分的規定是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係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這是一套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轄體系。

二、公安機關刑事管轄權包含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

法律的除外規定是指:

1、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3、軍隊保衞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衞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機關行使偵查權外,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衞機關,肩負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職責,並具有同犯罪做鬥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絕大多數需要偵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與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和辦案條件相適應的;同時,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做鬥爭的需要的。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犯罪行為的情況之下,那麼是可以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內容,由當地的公安機關對此進行立案處理,然後判斷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條件。當然了,犯罪行為實際上是存在着管轄權問題的,比如説一般情況之下有犯罪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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