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類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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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類型是怎麼規定的

自訴案件類型是怎麼規定的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的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和情節輕微,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輕刑罰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件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如果證據不充分,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已經書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注意該類自訴案件需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案件為前提。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公訴案件可以轉自訴案件嗎

公訴案件可以轉自訴。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範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起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刑事公訴案件,亦稱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構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構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

自訴案件包括三種類型,需要由受害者自己去法院起訴,要説明訴訟請求,還要繳納訴訟費用。公訴案件滿足一定條件可以轉為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由檢察院向法院起訴的,要提交起訴狀,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受理之後才會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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