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如何申請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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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如何申請管轄權異議

一、民事訴訟如何申請管轄權異議?

應該在答辯期間準備以下材料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1、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寫明本案具體的事由;

2、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身份、資格的證明材料等;

3、證明管轄權有誤的相關證據材料。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三、民事訴訟移送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四、民事訴訟指定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二)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

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局部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於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對於民事訴訟,法院沒有管轄權是不會立案的,當然被告方可以也可以針對法院的管轄問題提出異議,法院收到管轄權異議申請後會依法進行審查,如果被告方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會依法裁定駁回申請,對法院的裁定有爭議的可以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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