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打架過後多久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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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打架過後多久不能立案?

一、行為人打架過後多久不能立案?

行為人打架過後多久都是可立案的,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説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犯罪輕傷如何鑑定

1、輕傷害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提出控告。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當事人應當申請公安機關出具委託鑑定手續,到法醫門診部鑑定。依據六部委《關於刑訴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對於故意傷害(輕傷)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對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取證的案件應當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2、對於沒有向公安機關控告的輕傷害案件,受害者需及時向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取得書面證據,必要時證人應出庭作證。受害人要保存好傷害後的物證(含照片、診斷證明、出住院單據、車旅費票證等)以備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自訴時之用。並申請有關司法部門委託鑑定機構對傷害情況進行鑑定,即取得輕傷害《法醫鑑定》。

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實,符合管轄範圍就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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