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欺詐合同撤銷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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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欺詐合同撤銷權如何行使?

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定可撤銷合同有:一方實施欺詐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所訂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圍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顯失公平所訂立的合同;法律規定的其他可撤銷合同情形等。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

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為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於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

除此《民法典》規定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

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並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

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其實民事合同簽訂之後並不是當然的生效,合同簽訂之後,有可能無效、有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是效力待定的情形,比如説可撤銷合同,該民事合同在簽訂之後也屬於可撤銷的狀態,受到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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