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胎兒的保護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對胎兒的保護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一、對胎兒的保護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胎兒法律地位的確定與胎兒的民事權利息息相關。一個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越完善,對胎兒的保護程度也越優越。

(一)傳統學界上關於胎兒民事權利能力概念

對於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理解,不同的學者有着不同的觀點。胎兒僅僅放入孕婦的生命健康權保護範圍,形成母體的一部分,是具有民事主體地位,對其損害的主要救助的主體是孕婦。近年來我國侵害胎兒利益的案件在全國各地不斷湧現,但是我國關於胎兒利益的保護的規定只在繼承法方面有所規定,直接有關胎兒利益保護的法律卻沒有,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全國各地的法院在針對胎兒利益保護的案件的審理判決上,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因此,我國法律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實屬應該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學界對胎兒法律地位的定位,具體有兩種不同的看法:第一是認為胎兒視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因此胎兒應該具有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產時,則其民事權利溯及的喪失,不在視為具有民事權利,還有另一種是胎兒不視為有權利能力。只在其出生脱離母體後,理所當然的溯及以往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第二是認為胎兒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因此胎兒不應該具有權利能力,民法規定保護胎兒的權益僅是基於其是未來的民事主體,對其利益的保護也實屬應當,所以胎兒的出生是其民事權利產生的起算時間。

(二)新民法總則關於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思考

《民法典》第十六條中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但是這種規定畢竟是模糊了,胎兒在出生前可能遭受一定的侵害,例如,因交通事故導致胎兒受損,因胎兒母親服用質量不合格藥品導致胎兒出生後畸形等。此時應當如何對胎兒的利益進行救濟?依據《民法典》第十六條的規定,涉及胎兒利益保護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説,胎兒可以享有廣泛的人身、財產權益,因此,對胎兒利益的侵害,應當構成獨立的侵權,而不僅僅是侵害胎兒母親的身體權、健康權。胎兒在出生前受到侵害時,應當允許其主張損害賠償,但如果其娩出時為死體的,則應當將所獲得的相關賠償返還行為人。當然,胎兒母親因行為人的行為遭受損害的,其也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胎兒相關概念的界定

對胎兒在醫學上的界定主要有時間的長短而定,胎兒在母體的時候,時間不同,其的稱謂也不一樣,按醫學辭典解釋,胎兒是指受孕十二週(也有的認為是八週)開始,四肢明顯可見,手足已經分化,在此之前是受精卵和胚胎期,而不是胎兒。從生物學上看,胎兒是以切脊椎動物未出生的幼兒。但是生物學家也把受精卵的早期發育稱為胚胎期,胚胎期終止於胚胎的外形開始表現的與該物種的新生兒相似時,以後直至出生是胎兒期。可見,生物學和醫學上把胎兒的發育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即受精卵、胚胎期和胎兒期。醫學上關於胎兒的釋義更於精準。因此,胎兒特指生命被孕育到一定的階段之後,在此之前的皆不是胎兒。

對於胎兒的界定,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理論定義也不盡一致。有的認為“胎兒是處於母體之胎盤之中的生命體,是生命體發育的一個階段,即出生的最後一個階段的存在形態。”也有人認為“胎兒是指尚在其母體子宮中的胚胎或者尚未出生的胎兒”這些定義似乎源於醫學界和生物界對胎兒的界定。有的人認為,法律上界定胎兒的標準應當注重的是胎兒的社會性也就是胎兒將來利益的保護。從各國法律保護胎兒的立法精神來看,主要就是保護胎兒出生後的應當享有的財產權利並憑藉此財產能夠生存。從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來看,其保護胎兒的目的是其出生之後應當享有的權利。若以生命體出生前的最後一個階段界定胎兒便非常模糊,出生前的最後一個階段究竟以多長時間為準也要準確判斷,這樣就會給實際操作帶來困難。

相較而論,法律上的界定更合乎人們的理解和把握。上述兩個反面的對胎兒界定本就有學科上的差異,俗話説,隔行如隔山更何況是對胎兒的具體定位, 而且兩者的價值取向也不可同日而語。醫學上着重突出其自然屬性,指出胎兒更接近“人”的生命跡象委實在妊娠十二週才是胎兒。法律上更着重於其社會性,指存在於母體之中的“人”。而我國現有的《繼承法》第二十八條中關於胎兒特留份的原則,僅僅是規定分割遺產時,胎兒的承繼份額理當保存,胎兒的範圍是否要按所處的階段加以區分並沒有明確。2017年通過的民法通則在第二章第一節第十六條中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這也充分體現了對胎兒民事法律地位的保護的提升。

三、胎兒權利的範圍

新的民法總則中僅明確規定了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的權利,但是,沒有明確胎兒的生命健康權等其他權利,對於胎兒的權利範圍,參與草案的專家們也各執一詞。界定清楚胎兒民事權利的範圍,將更好地保護未出生胎兒的民事權益。

首先系哦啊吧需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在我國新制定的民法總則中規定,胎兒的繼承權利將為其保留。其次,小編還提醒大家《民法典》中對於胎兒這一名詞概念進行了界定以及胎兒權利的範圍也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劃分。

熱門標籤